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丨职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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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
发生劳动纠纷企业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赔偿?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案件事实
小张于2020年6月入职一家互联网A公司从事桌面运维工作,双方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约定薪酬为每月8000元。
单位同时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张觉得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要从其工资中扣除几百元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划算。于是,小张主动向单位提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该企业考虑到若不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可以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于是同意与其订立协议,约定小张自愿放弃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21年12月,小张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小张自愿与公司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无权再以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温馨提醒
1、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社会性,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
2、企业不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建议各企业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编辑:王娅
审核:李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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